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至2024年12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提升政务信息资源服务效能,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
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7〕75号)《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的主体由信息提供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以及信息使用单位组成。
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信息的发布、更新和授权,为信息使用单位提供信息统计、分析、查询、核验等服务。
信息管理单位为临沂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开展信息归集工作,对归集信息进行清洗、治理和验证,将不规范信息反馈提供单位修改完善。
信息使用单位按照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获取和使用信息,对不规范信息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大数据资源库是信息归集的载体,分为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和通用业务库;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是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的主渠道;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网是信息统一开放的窗口。
第四条 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汇尽汇,统一管理。统筹建立“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工作机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无明确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涉密依据规定不予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全部归集至大数据资源库。
(二)线上为主,线下为辅。信息归集方式以线上库表对接为主,线下结构化信息报送为辅。
(三)按期更新,定期核查。信息提供单位按照更新周期,持续做好信息归集工作;信息管理单位定期对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进行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
(四)需求导向,规范使用。信息使用单位对信息的需求应合理合规,有明确的使用场景,对获取的信息依法依规使用。
(五)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信息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流转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 信息归集方式包含:接口方式,通过服务接口实现信息查询或功能调用,适用于保密性高、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库表、文件方式共享的信息,以业务开展、系统开发等需求为主,以满足查询、验证为辅;库表方式,以数据库表形式落地,适用于体量大、更新频繁的信息,以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场景为主,以统计、分析、预测等应用场景为辅;文件方式,以电子文件的方式完成信息归集,适用于无承载系统的信息,以查看、验证为主。
第六条 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前置机、数据库、政务云资源、政务网络等软硬件基础环境,为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协同、高效地开展信息归集、使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按照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技术细则(由市大数据局另行印发)要求,提供并定期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响应信息使用单位信息申请,并提供对接技术协助,确保满足信息使用单位信息需求。
第九条 社会数据可通过无偿使用、共建共享、政府购买等方式进行归集,并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信息使用单位因履职需要购买社会数据的,应向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信息提供单位对本单位的信息有管理权、解释权,并对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信息管理单位对归集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时效性等进行监督,对归集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对共享信息的违规使用行为进行追责;信息使用单位对共享信息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实现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留痕,确保信息安全。
信息管理单位应按时进行数据库备份,确保数据库在发生崩溃、损坏等重大宕机风险时能够迅速恢复,保障信息存储安全;定期更换数据库用户密码,杜绝用户弱口令,采用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监督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访问安全;呈现式信息应具备防拍照、防截屏和防爬虫等保护措施,相关支撑平台必须具备审计、安全登录验证、在线监测告警、安全保密等安防功能,保证信息流转安全。
第十二条 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并向信息管理单位备案。
无条件共享的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调用。
有条件共享的信息应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交信息使用申请。
不予共享的信息不提供调用、查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申请的审核,逾期未审核视为同意申请;拒绝授权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 信息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应当依据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进行使用,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信息使用单位违规使用信息或者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时,信息管理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使用单位应在授权的指定期限内使用共享信息,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该信息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信息使用单位对获取的信息有疑义或发现错误时,应及时反馈。信息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存疑信息进行校核,信息确实有误的,应通知信息提供单位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信息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开展信息民用、商用,积极探索经脱敏处理信息向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应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对信息的共享类型、申请理由、审核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信息管理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单位定期汇总统计发布信息使用、申请审核、服务接口调用等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申请审核的,或者由于服务接口人为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单位定期发布信息归集工作情况,核查归集信息的质量,及时反馈和更新信息的基本属性,跟踪协调解决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的疑义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5日。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大数据局副局长王志琦参加新闻发布会解读《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9月24日上午10:00,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市大数据局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临沂市大数据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志琦介绍《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起草情况,并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决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数字政府、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重点任务。省委、省政府也先后出台数字山东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解决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等方面的问题,2019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9号),市大数据局在认真学习省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启动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临沂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2月,市大数据局向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2020年3月,《办法》被市政府办公室列入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6月,我局再次向县区和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邀请了中国物流产业研究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金大数据公司的专家,召开座谈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7月21日,《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我局按司法局审查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8月24日,《办法》(审议稿)完成意见征集。9月7日下午,《办法》(审议稿)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及起草过程
《办法》主要政策依据为《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6〕51号)和《
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3月,《办法》被市政府办公室列入2020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办法》自起草至出台经三次意见征集(2019年12月、2020年6月、2020年8月),一次专家座谈(2020年6月)。7月21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9月7日,《办法》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特点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使用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分别确定了相应管理制度和措施,推动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一是从思想层面强化统筹意识。《办法》的亮点在于实现了政务信息资源的全周期管理,明确了各部门既是信息资源提供者又是信息资源使用者的定位,在信息生产、管理、使用过程中,指导各部门按照角色定位加强统筹配合。二是从制度层面化解工作难题。针对政务信息资源工作中汇聚归集难、管理不成体系、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办法》明确了信息资源归集的工作原则,理清了信息资源管理中的责任边界,规范了信息资源的使用行为,有利于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工作的长效机制。三是从技术层面打破信息孤岛。《办法》倡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理念,要求信息提供、使用单位通过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完成供需对接,避免技术层面的重复开发,形成连接政府部门间信息孤岛的桥梁。
四、《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21条,从六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作了规范。一是明确了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原则。要遵循应汇尽汇、统一管理、线上为主、线下为辅、按期更新、定期核查、需求导向、规范使用、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二是明确了信息归集工作分工。信息管理单位提供软硬件基础环境;信息提供单位要编制数据共享开放目录,挂接并及时更新数据,积极响应其他单位信息申请,满足使用需求。三是明确了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信息管理单位要担负起信息安全责任,利用各类安全预警和风险防范技术机制保证归集信息的安全。四是明确了信息申请与授权使用的流程。明确了信息的三种分类以及申请使用不同类型信息的流程,规定了有条件共享信息申请的审核时限。五是明确了信息使用过程中的权限和责任。六是明确了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协商与监督机制。
记者:《办法》出台后,将对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工作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有三类可预见的积极影响。一是有利于转变部分市级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不敢共享、不愿共享的传统观念,进一步推广共享共用的理念。《办法》针对前期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经验,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使用过程中的权限和责任,让信息管理、使用单位承担起信息应用环节的安全责任,给信息提供单位吃上“定心丸”;二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度。《办法》将市大数据资源库、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分别明确为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的载体和共享交换主渠道,引导各单位依托大数据资源库、共享交换平台满足自身政务信息资源需求,有助于减少部门间点对点私有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渠道,进一步提高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度;三是规范信息使用的流程,提高信息使用流转的效率。《办法》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通过市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有利于市大数据局借助共享交换平台的审计功能进一步规范信息使用行为。《办法》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使用单位申请的审核,规定逾期未审核视为同意,能避免信息提供单位审核缓慢影响信息使用的情况,提高信息使用流转的效率。
记者:请介绍一下当前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情况?
答:目前,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主要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库和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来完成。市级大数据资源库方面,截止9月18日,共汇聚了34个部门371项数据,数据量累计6.28亿条,发布141个数据接口,累计提供接口调用服务960.4万次,共享数据总量达4126万条,开放数据量59项共计353万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方面,截止9月22日,共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9185个,目录挂载资源累计达60299个,资源目录已挂载文件数达46328个,资源目录挂载数据库表格数达13020个,发布接口859个,累计提供接口调用服务2930万次。需要说明的是,8月份,市大数据局启动了市共享交换平台目录集中更新活动和市大数据资源库数据集中更新补充活动。两系统中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的总量正持续增长,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升政务信息资源归集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