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文广新局,江苏广电网络公司苏州分公司,各境外卫星电视许可接收单位,各卫星电视许可安装服务公司:
为贯彻落实《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0号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卫星电视的管理,杜绝卫星电视节目非法接收和传播,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广播电视的安全、优质播出。根据苏州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国家安全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苏州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暂行办法
为使全市范围内的卫星电视系统设备标准化,节目合法化,维护保养规范化,杜绝非法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传播,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广播电视的安全、优质播出。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0号令)的相关要求,根据苏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域许可使用的卫星电视系统(含通过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系统)的维护保养服务工作(以下简称维保工作)。
二、任何从事卫星电视系统的维保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相应服务资质,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卫星电视系统的维保工作。
三、所有许可使用卫星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与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维保协议同时报市文广新局和市国家安全局备案。新建系统需在验收使用前与许可安装服务单位签订维保合同,2010年7月1日前已建成的系统需在2010年年审前(年底)与许可安装服务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否则不予以年审。
四、卫星电视系统使用设备必须符合GB6510-86、GB11318标准,卫星电视系统必须符合苏州市《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传输系统工程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并符合国家安全部门规定的要求,取得《技术设备合格证》,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对卫星电视系统的检测,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国家安全局组织,卫星电视安装服务许可单位配合进行,并将检测结果一式两份交市文广新局和市国家安全局留档。
六、维保单位对签约的卫星电视系统进行维修保养,以保证安全播出为前提,杜绝非法信号接入系统。对不能确保安全播出,技术指标不合格的系统,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年审。
七、各卫星电视安装服务许可单位必须严格自律,依据国家广电总局60号令的规定,向用户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但不得为许可单位擅自增加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擅自扩大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范围。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