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价资〔2011〕3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日期:2011-11-14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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