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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的通知
苏住建物〔2020〕2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分办〔2020〕7号)要求,现将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开发建设的住宅地块。各地资源规划部门在地块出让时,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标准配套建设。

二、关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由各地政府按标准组织实施改造。

三、关于未交付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原规划方案中未满足配建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方案调整,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进行建设。

四、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交付时间先后顺序,排出本地区新建住宅小区名单报送同级资源规划部门,并通知相关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申请规划方案调整。各地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间和项目情况的轻重缓急,及时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划方案调整申请。

五、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备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协调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交付前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影响合同约定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各地住建、资源规划、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属地政府作出说明和承诺,限期完成建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30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