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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之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

  (三)由政府投资的重要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公众活动场所的选址或可能对生态环境及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拟定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

  (五)制定或调整重要公用或公益事业的价格;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以及市政府认为确需举行听证的事项。

  第五条 需要政府作出决定事项的听证,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听证事务领导小组,由拟作出行政决策的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相关机关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的报名条件、听证代表产生办法及数量等听证事务。

  第六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召开30天前拟定听证方案并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报名条件及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符合听证机关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推选的代表均可报名参加听证。

  第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听证代表产生办法确定参加听证会代表。听证会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人,其中,行政机关的代表不得超过听证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由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听证场地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听证会设一名听证主持人,并可根据实际确定若干名听证员。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听证事务领导小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应当指定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天前确定听证员、记录员和听证会代表,对外公布其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代表行业等。同时,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会代表,并附上听证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无特殊情况,开会时不再受理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或听证事务领导小组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并记录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会代表,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出示有关的材料,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听证会代表对决策方案发表支持、反对或者修改的意见、理由;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六)听证会代表与拟作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代表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听证事项要有声像记录。

  第十四条 听证员、记录员以及在听证会上发言的代表对听证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或声明保留意见的,听证机关应当记明情况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进行听证评议。对听证事项持反对或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评议笔录中。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和评议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决策机关应当将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如遇有影响听证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听证机关可以视情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终止。

  第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和听证员违反本办法程序,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组织听证而有关单位不组织听证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