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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国库〔2008〕225号
税谱®提示:根据《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温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91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doc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温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温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91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另行规定。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试点阶段对工资福利性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工资福利性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非独立编报部门预算但独立核算的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算。

第二节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三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核算。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负责核算。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附2),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一式3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交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与相关账户清算。

第二十九条改革试点期间,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试点单位发生的各项往来款、部门预算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均通过暂保留基本账户核算。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六节对账与报表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应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3)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4),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报送一般预算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按预算单位的分资金性质、科目和支付方式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六条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当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支付方式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5)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编制。

第四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预算单位于每月的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财政局于每月的20日前,批复次月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纸质批复件,作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入账依据。

用款计划中列明的财政专户资金用款额,由市财政局于每月的25日前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十二条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6)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7)。

第四十四条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月度终了,预算单位应当编制《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附8);年度终了(即截至年度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四十六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中的工资性支出(统发工资口径,下同)、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第四十七条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9),送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八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10),送代理银行,并根据当日办理的一般预算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11),经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鉴后,送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第四十九条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条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后,向预算单位发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12),作为预算单位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一般预算资金支付信息。

第五十二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相关账户,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仍需支付的资金,经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通过预算单位退回的,预算单位应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13),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退回和调整业务,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节工资性支出

第五十三条工资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与统发工资口径一致。

第五十四条预算单位统发工资的发放审核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资时,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统发工资清单,生成分单位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工资清单,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五条  未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预算单位办理工资直接支付时,根据有关部门审定的本单位次月工资清单,按工资实发数和代扣款项分别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工资清单,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工资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附工资清单,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按应发工资数支付给统发工资代理行,统发工资代理行将工资分解到个人账户,同时将工资清单所列的代扣款项分别划入经市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并在工资支付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出具工资发放明细表,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五十七条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应当于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按原支付渠道退回未支付款项。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五十八条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单项累计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的项目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其他投资等支出。

第五十九条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和项目监理审核意见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第六十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其他投资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账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六十一条项目中包含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先支付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后支付财政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资金支付进度50%的,市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四节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二条货物、服务采购支付包括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和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资金支出,以及其他适宜直接支付的项目。

第六十三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分月用款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等有关支付凭证,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其中,拼盘的项目资金,实行差额支付,即财政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他资金由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十四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按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五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为工资福利性支出中的福利性支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六条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票和汇兑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附14)填写支付事项和支付指令,并将预算科目、项目名称和资金性质等支付信息的数字代码作为支付指令号,填入支票“附加信息”栏或汇兑凭证“附加信息及用途”栏。

试点期间,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暂通过单位暂保留基本账户办理,托收完成后再由零余额账户结算划回。

第六十七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

第六十八条代理银行对各项内容填写无误、印鉴齐全的支付票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开具的支付票证,不予受理。

第六十九条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根据支付票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结报手续。结报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代理银行在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累计余额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单,送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一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同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资金性质的支付信息,并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结报工作。

第七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支付票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支付票证,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十三条预算单位办理资金退回业务,应当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附15),作为银行票证的附件一起提交代理银行。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时,应当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退回”,“原列事项”及“调整事项”对应的“信息代码”栏统一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退回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退回的金额。收款人主动退回的,代理银行应当通知预算单位按规定内容补填《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第七十四条因差错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科目,应当单独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送交代理银行。在“调整事项”和“业务类型”的对应栏填写“更正”,“原列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原支付票证的支付指令号,“调整事项”和“信息代码”的对应栏填写调整后的支付指令号,“日期”栏分别填写原支付日期以及办理更正业务的日期,“金额”栏分别填写原支付金额以及需要更正科目的金额。

第六章财政暂存资金的年终结转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单位年度批复的用款计划数与单位实际支付数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在年终改列财政暂存款,结转下年使用。

年度终了后,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市财政局产生《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表》(附16),并及时通知相关预算单位。

第七十六条预算单位在收到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指标后,使用资金时,应按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并按指标规定填列资金来源。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七条市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二)审核办理和管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下达财政资金支付(清算)额度;

(五)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报手续;

(六)加强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监督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做好绩效评价。

(七)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八)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九)负责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十)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问题的投诉。

第七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标准;

(二)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

(三)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四)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第七十九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核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支付申请所需的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八十一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联网,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为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令、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签订资金清算协议;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反馈支出情况,并及时对账;

(七)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八)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二条除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业务: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经政府采购办同意自行采购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和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市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对额度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涉及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

2、《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印鉴卡》

3、《财政支出日报表》

4、《财政支出月报表》

5、《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

6、《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7、《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8、《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执行情况表》

9、《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10、《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1、《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12、《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13、《财政直接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14、《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表》

15、《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

16、《年终结转财政暂存资金表》



来源:温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