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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发改(经发)委(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低不少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交存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账户。

三、经费用途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支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经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用于业主自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