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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2017〕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出版、发行单位: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发行单位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6月5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学生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列入浙江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简称教科书)和列入浙江省中小学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简称教辅材料)。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价格,是指上述教科书和教辅材料的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零售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材出版、发行的单位,以及编写教材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

教材零售价格由出版单位(代理单位)根据印张单价、计算公式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外省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材价格,按照印张单价与我省出版的教材实行同质同价原则核定。

第五条教材价格按照微利原则制定。教材零售价格由教材的印张单价和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和插页数量,以及出版发行环节的增值税、发行费率确定。计算公式为:

教材零售价格=(印张单价×印张数量+封面价格+插页单价×插页数量)×(1+增值税率)/(1-发行费率)

第六条教材的正文印张单价为不含税价格,由出版印制的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

教材印张单价=出版印制成本×(1+出版印制成本利润率)/印张数量。

(一)出版印制的成本费用由出版单位生产经营成本、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以及教材售后服务费用等构成。生产经营成本包括教材的稿费、编录费用、校对排版费用、纸张材料费用、印刷装订费用(制版、CTP传版、上版、印刷、覆膜、装订及绿色印刷规范要求标准)和间接支出;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售后服务费用包括教材使用培训、回访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采用代理方式的教材代理费用由著作权使用费和版型制作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以及教材销售服务费用等构成。教材代理属于著作权使用许可和专有出版权再授权许可的行为,供型出版单位与代理出版单位协商确定教材代理费用时必须严格控制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和型版制作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稿酬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三)出版印制成本利润率按微利原则确定。

第七条教材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教学地图册印张价格,按照行业平均的印制费用(或出版印制成本费用)单独制定;其他非标准纸张规格的印张单价等,按照相近就低原则参照确定。

与教材配套销售的光盘、音带等电子音像材料价格,由制作光盘、音带等压制、刻录、复制印刷、包装等成本费用和微利原则确定。

第八条中小学教材发行费率标准,按照教材发行单位的经营成本、分摊的期间费用和合理利润核算,具体分别按照彩色教科书、黑白(含双色)教科书、教辅材料的发行费率计算。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的,可由出版单位和发行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循环使用教材因印刷、装订要求相对较高,教材正文印张单价和封面价格、插页单价可在相应印张单价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十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材,盲文、聋哑、培智等特殊教材和小语种外语教材的价格,原则上由出版单位按照不高于同类装帧形式的汉文教材价格的标准自主制定,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出版单位应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确保教材质量的基础上,合理选用好教材纸张;严格执行国家教材出版相关技术标准,不得采取扩大页边距、字号和行距等方式,变相增加教材印张数量,提高教材价格。

第十二条教材价格核价实行一季一报。各出版单位在教材印制前应当按规定上报教材相关技术标准和价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文、封面技术标准等相关资料,报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已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如未发生变化,出版单位无需再次申请核定;若出现变化,则须重新申请核定。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应在教材版权页中标明价格批准文号、零售价格、印张数量、印刷数量等内容。

第十五条维持教材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在教材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印张单价、封面价格、插页单价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制定或调整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封面价格和插页单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费用调查,听取学生家长、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价格、成本费用调查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当按照价格部门规定填报相关成本费用报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每学期开学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出版的所有教材价格,包括开本、印张数量、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中小学教材的成本费用要严格依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出版、印刷、发行单位收取未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十九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事中事后监管。每年视情适时对教材出版、发行单位教材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材编写、代理、出版、发行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出版和教材出版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执行。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