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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执行高污染燃料“五炉”改用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执行高污染燃料“五炉”改用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发改〔2016〕3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嘉兴市天然气管网经营有限公司、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港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市本级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天然气价格优惠工作,加快高污染燃料“五炉”的淘汰改造,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嘉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年)》(嘉政发〔2015〕8号)、市发改委、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发改物〔2016〕201号)等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嘉兴市本级(含嘉兴港区)高污染燃料“五炉”改用天燃气实行价格优惠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一是时间:市本级(含嘉兴港区)范围内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改造的锅炉;二是对象:已经录入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三是条件:经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嘉兴港区的牵头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方可执行“煤改气”价格优惠。

二、申报程序。企业(个人)完成“五炉”淘汰改造后,应向所在镇(街道)申请验收,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牵头部门,区牵头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验收通过的出具验收意见,并抄送市发改委和燃气供应企业。验收通过后,企业直接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执行优惠价格。

三、执行时间。2016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改造的项目,自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优惠价格;之后完成的项目,自实际改造完成用气之日起执行优惠价格。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28日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