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通知
苏国资综〔20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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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近年来,国务院连续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2015年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国家部委办局就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工作先后印发了多个文件,保监会还专门制定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1月,苏州市被选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城市,同时也是全省唯一的试点城市。
为了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我委会同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人寿”)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医疗保障状况及需求进行了专题调研,针对企业及职工在补充医疗保障方面的强烈需求,结合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政策的相关精神,在多方征求意见、反复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税优健康险保障方案。今年8月2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听取并通过了我委的汇报,同意在企业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试点业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16〕11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推动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二、筹资标准:保险费2400元/人/年,分为医疗保险风险保费和个人账户积累两个部分。其中企业出资2000元,个人出资400元。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视同个人购买,可以享受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予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
三、主要保障内容:
1.补充医疗保障:包含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特定门诊、慢性病门诊4项责任。在基本医保赔付后,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报销;个人自费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80%。
2.个人账户积累: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每个参保职工设立个人万能账户。2400元扣减医疗保障费用后的金额,计入个人账户积累,按保监会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每月进行收益结算,结算利率不低于年化收益率3%。个人万能账户用于退休后的医疗支出和健康保障。
3.差额返还: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产品保障年度的简单赔付率低于80%时,则对于简单赔付率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4.健康管理服务: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包括重大疾病专家预约挂号、私人医生服务、慢病管理服务、肿瘤标志物筛查、企业健康促进活动等在内的系列健康管理服务。
有关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及保障安排,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与企业及其员工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约定,并以具体的合同约定为准。
四、承保机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由东吴人寿具体承保。东吴人寿于今年3月3日顺利取得了从事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资质,呈报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也于4月13日获得保监会审批同意。
五、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是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企业职工权益的重要方面,是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体现。各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确保顺利推进,并及时将参保职工名册、保费缴纳情况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备案。
各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何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考核评价处(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68610532。
苏州市国资委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