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项目。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高剑;
联系电话:0571-8527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