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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淄建发〔2021〕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淄建发〔2021〕23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我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全装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品质性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加强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加强新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新建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住宅全装修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第四条 全装修住宅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建设单位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是否实施全装修及全装修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全装修住宅的建筑主体工程和全装修工程应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六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将全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全装修工程的质量和保修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全装修工程应按照明确的标准工艺、工序、构造、材料及构配件,实施标准化施工管理,不得降低设计质量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有设计变更文件,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凡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提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章  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实施住宅全装修工程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全装修工程的组织实施、质量保修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销售主管部门申报商品住宅预售价格时,应当提供全装修工程预算报告文件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装修住宅设计文件证明。预售全装修住宅项目的销售场所应当公示全装修设计方案、装修价格和装修面材、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清单,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全装修设计方案可以通过展板、电子屏、宣传册等方式展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每个项目提供不少于2套装修设计方案,实施菜单式装修,并注明全装修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和等级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施工,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关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验收及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全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受理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分户验收(一房一验)。分户验收时,以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几何尺寸、装饰装修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应逐户、逐间进行记录并存留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每户住宅和相关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预售的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邀请部分业主代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社会力量参与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分户验收后,工程交付前设立开放日,邀请业主对其房屋质量进行查验,建设各方对查验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开放日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并在住宅预售时书面告知业主。

第十七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置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维修部门,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与合同的约定,在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日常巡查工作,综合工程项目主体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发生的投诉情况来确定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日常巡查次数、频率、内容要求等,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抽查宜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优先选择正在施工的专项工程。

第二十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辅助检查机构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开展分户验收比对性复核。发现分户验收弄虚作假,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使用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并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同时提高验收组成员级别,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分管质量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施工、监理等单位分管质量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监理、施工、设计、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全装修工程的工程发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 11月30日。

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