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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嘉医保〔202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1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财政分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聚焦大病精准保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1号)、《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大病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维持70%不变。

贫困人口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7500元(不含)至5万元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5%提高到80%;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0%。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4日
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