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价规〔20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住建(规建)局,东海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16日
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物价局和住房局《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相关规定,制定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主体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主体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方式
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以设立固定的长年公示栏(牌、板)为主要方式,公示版面尺寸建议不小于80cm×50cm。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收费手册、电子屏幕、社区网络、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鼓励在各楼道单元门口同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牌、板)公示,公示栏(牌、板)和电子显示屏应做到牢固耐用、美观大方、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出现破损或公示内容调整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更新和维护。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0天,对公示栏所标示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需向价格、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及时报备。
三、公示的内容和时间
收费公示内容应当符合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收费公示应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标准(前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规约等为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表、物业服务情况表、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表和公摊水电费分摊情况表等内容(见附件)。
1、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公示。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长期公示。处于销售阶段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楼盘,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在小区内和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2、物业服务情况公示。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时限、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标明县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长期公示。处于销售阶段的物业,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
3、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公示上一个核算周期的收入项目和收入金额、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以会计核算年度为周期的,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示;以物业服务收费年度为周期的,应在收费年度结束后的1个月内公示;有物业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天,每半年公示1次。
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应客观、全面和准确,与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相关内容一致。有场所租赁、停车、小区(含电梯)广告等收入的均应如实公示,不得隐瞒。
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时应载明公示时间,公示始止日期,并通过照片、视频、文档等合适的方式留存,且公示资料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备小区业主和价格、住房部门检查时自证。
物业服务企业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保存历次公示的账目、票据、台账等基本资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4、代收代缴水电费(含电梯电费)分摊情况公示。符合《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应列入公摊水电费分摊情况内容。
公示一个公摊周期公摊水电的用量、金额、分摊方式、分摊标准、余额及其处理方式,公示公摊水电费的分项实际发生额及缴费凭证。如有预收的公示时应注明预收及预收期限。
公示时间及要求同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示。
其他符合规定公摊收费项目分摊情况参照公示。
四、相关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当作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形象、赢得业主认可的重要抓手。在提供优质服务基础上,规范行为,诚信收费,认真落实物业服务及收费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各物业服务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物业小区普通住宅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业主监督。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