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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2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尽快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含2020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具备一定支付能力的,即可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政策包括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

支付能力计算公式:=(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020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2019年支出合计-2019年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支出)*12。

稳岗返还可用资金规模=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020年预算省级调剂金补贴。

二、返还标准

1.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裁员率确定: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的计算公式为:=(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标准:根据失业保险基金需保持一定支付能力的要求,各区、县(市)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可返还1个月养老、工伤、失业等三项社保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入库数确定。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年度对美出口额超达100万美元且2019年9月底实有职工100人以上且与2018年年底相比未减员或减员5%以内的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资金可先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受疫情影响企业认定:受疫情影响企业具体范围对象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文体旅游业等。各县(市)可根据稳岗返还可用资金规模、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由属地人民政府综合确定。

3、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一户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政策。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的,不得享受政策。

三、操作实施

1.加强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由各区、县(市)人社、财政、税务、发改、经信、商务、统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操作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经公示后确认并落实。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公示前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认,并在事后备案工作落实情况。

2.提高经办效率。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系统内部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企业资格条件进行比对核实,减少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门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全面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位。

3.加快工作进度,我市疫情防控用品生产、民生保障等重点企业(见附件)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确保3月10日前落实到位。其他受疫情影响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最晚不得迟于3月底。市级相关部门将对返还政策落地情况进行每周督报,并适时开展督查。

附件:绍兴市疫情防控用品生产、民生保障等重点企业名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5-22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为尽快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文件精神,我局多次召开商讨会及征求各区、县(市)局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同时经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于2020年3月中旬制定了我市的具体操作实施规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稳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20〕6号);

2、《浙江省人社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部署和要求,对做好我市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作了具体的操作实施规定,对包括实施条件、返还标准、操作实施等方面内容一一进行了明确。

四、亮点创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厅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充分让企业和劳动者享受到政策红利。

1. 稳岗社会保险费返还的返还对象和条件为各区、县(市)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具体范围对象重点向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建筑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业、文体旅游业倾斜。2019年度对美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2019年9月底实有职工100人以上且与2018年年底相比未减员或减员5%以内的企业。返还标准为各区、县(市)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返还1个月养老、工伤、失业等三项社保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保费入库数确定。

2. 稳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返还对象和条件为继续实行稳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并放宽申请条件,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返还标准为其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 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和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费,一户企业一个年度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同时享受政策。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的,不得享受政策。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全市。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1503339,电子邮箱:86678370@qq.com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