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2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人社发〔2023〕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绍兴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公竞办〔202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3〕53号)、《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7〕5号)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2号)等3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3〕53号)作出修改:删去第一部分第3条第(1)项中“注册在绍兴市区内”。
二、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2号)作出修改:将第一条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全市所属辖区范围内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修改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
三、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7〕5号)作出修改:删去《绍兴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实施办法》第三部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月29日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1-31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明确各地要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草拟了《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3〕53号)、《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2号)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7〕5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决定进行修改文件的有3件,通知主要内容为: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件,同时公布了修改内容,修改后继续有效。
(一)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3〕53号)做出修改:删去第一部分第3条第(1)项中“注册在绍兴市区内”。
(二)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2号)做出修改:将第一条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全市所属辖区范围内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修改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
(三)对《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7〕5号)做出修改:删去《绍兴市区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申请办理实施办法》第三部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办理”。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5-8911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