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
》,坚持走建筑业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大力发展以预制装配式结构体系为主导的工业化体系。通过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逐步推进“机器换人”以现代化、自动化的装备来提高现场装配率,减少施工企业现场劳动力的使用。以更专业、更高知识来要求现场劳动力的组成,实现对现场劳动力的精简。
》,全力推进住宅设计标准化、住宅建筑工业化、住宅生产经营社会话,推动住宅产业向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服务等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以建筑施工工厂化、住宅部品产业化、住宅装修一体化为重点。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为重点,加快住宅产业化模式的推广和普及,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注重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建设,加快引导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集聚和提升。(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1:
居住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丙方(见证方):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坐落于嘉兴市 ,面积 平方米,自行车库 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编号: ,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租金: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元/月,第 年后租金人民币
元/月。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由 承担,有线电视费由 承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在协议订立时,向甲方交 元整的租房押金,租赁期满时,屋内设施无损坏,并结清各项应付款项后退还。
第五条:租赁期内,乙方只作 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租赁期内如转租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期间,甲方需出售该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应与受让方在出售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保证乙方可以依本协议的规定继续使用该房屋,否则视甲方违约。
第七条: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解除本协议,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私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动改变房层结构,或损坏房屋及内部设施,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4、拖欠租金累计 天以上的。
第八条:甲方责任
1、甲方如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条件的租房,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协议,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据实赔偿。
2、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维修由甲方负责(除乙方人为损坏外),如租赁房发生重大自然损坏或有倾倒危险而甲方又不修缮时,乙方可以退租。
3、租赁期间,如甲方确因特殊情况需收回出租房屋,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且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 计算,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实际损失。
第九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交付租金,做到先付租金后住使用;如到期仍未交付租金的,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愈期未交达 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租赁期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经双方达成一致后,解除租赁协议。
3、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品。期满后 天内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遗弃物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丙三双方各执一份。
2、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时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丙方为双方提供信息,按照双方的意愿拟定本合同,作为见证方,谨对上述协议条款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予以见证。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时原水、电、煤气表的度数。水 电 煤气
第十三条:物品清单:□空调 ,□电视机 ,□洗衣机 ,□冰箱 ,□热水器 ,□油烟机 ,□桌子 ,□床 ,□椅子 ,□沙发 ,□其他物品 。
以上财产在使用中如有损坏,乙方予以修复,不能修复得,按实际市场价赔偿。
甲方: 乙方: 丙方: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居住房屋租赁须知
一、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二、签订租赁协议前,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出示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承租方该房屋在订立租赁协议前【已】【未】设定抵押;
三、租赁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
四、出租人应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属地登记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租赁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
六、出租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七、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同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报批。
八、承租方如需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除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外,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十、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按照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