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二、整县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拟订年度项目清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经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
四、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投资审批依法委托乡镇实施。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实行简易审批。
五、乡镇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简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有关审批文件事后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允许村级组织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采购、建设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的项目,要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低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图免于审查,实行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各审批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受理公示期)。
七、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八、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
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乡镇要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开展采购,规范采购流程和采购文本。
九、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的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要依据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经各方确认的用工清单(天数)相关凭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各县(市、区)、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降低审批、采购、审计等代理成本。
十、村级组织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商议、决议、公开、回避等制度,保障村民参与集体决策。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监理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划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理。村级组织要采取“门前三包”、公益性岗位、使用者协会等形式,引导受益村民通过认领等方式参与项目管护。
十一、乡镇要承担主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决策、审批和采购服务,指导项目法人完善方案设计,督促落实村民民主决策机制。要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必要性、资金筹措以及是否会形成新的村级债务等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要严格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对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审批。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十二、县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特别是安全监管等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乡镇编制申报指南和申报范本,确保乡镇承接好项目审批等工作。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强化绩效评价。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完善容缺受理、承诺告知的相关事项。
十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创新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为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要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着力防止“微腐败”。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21年6月9日
省发改委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10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6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出台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乡村振兴事关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国家对乡村振兴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小型项目建设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由于缺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监管层层加码等原因,导致审批程序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加重了基层负担,削弱了群众获得感。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切实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制度供给,充分激发和调动农村发展动力、活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立足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力求“小切口、大改革”,提出全流程简化优化改革措施,省政府研究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出台过程
(一)深入基层调研。聚焦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中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起草组赴大冶市、松滋市、夷陵区有关镇村,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部分乡镇负责人和村支部书记、有关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座谈,结合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实际,对《实施意见》初稿进行深入交流探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二)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改革措施起草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改革重点和总体框架等提出了要求。在基层调研和专题会议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和书面形式反复征求了省纪委监委机关、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审计厅、体育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林业局14个部门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州相关建议。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按照审议研究意见,又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可以概括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二条),主要是明确适用范围。目前,国家对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尚无明确的界定范围。为便于基层操作,除了根据高频事项从项目投向上进行明确外,《实施意见》还从项目投资规模上进行了明确。主要参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等有关要求,参照招标限额,将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作为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此投资规模标准高于部分省市试行的50万元的标准,“放”的力度更大。
第二部分(第三至六条),主要是明确全流程管理的程序和权限。农村小型建设项目耗时长,主要在于环节多。按照“能放则放、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发挥村民民主议事作用的同时,将县级有关审批事项委托乡镇办理,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备案登记、告知承诺等便民改革举措,最大限度下放权限、减少环节、压缩时限,让基层少花钱、少跑腿。
第三部分(第七、八条),主要是明确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方式。因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防止为规避监管责任强制增加招标环节。同时,对全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推广自建自管方式,减少项目建设实施的中间环节和中间费用。
第四部分(第九条),主要是规范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拨付时效,并明确不得强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决)算的依据。
第五部分(第十至十三条),主要是明确各级职责。着力构建县市统筹、部门监管、乡镇主管、村级主体的责任体系,形成责任闭环。特别强调了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指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安全监管、创新机制形成合力,推动意见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