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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就〔2016〕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15〕44号),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的扩大、服务环境的改善和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更高标准地建设好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切实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4日

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15〕44号)精神,更好地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更高标准地建设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以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以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优化配置为主要功能,在一定区域空间内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产业链相关企业集聚而成的新型产业园区。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1.符合地方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人力资源服务业已纳入市(县)、区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规划。

2.产业园区规划明确详实。有科学的园区五年发展规划,目标定位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组织构架完整、保障措施有力。

3.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完备。市(县)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立项审批,并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产业园区发展的具体政策。

4.明确运营管理机构。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化服务。

5.园区面积符合基本条件。独立产业园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0平方米以上;由一园多区组成的园区,核心区面积一般在5000平方米以上,多区总面积在12000平方米以上。

6.集聚一定数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则上工商注册及税收在园区所在地,且规模型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产业园区,入驻(规划)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一般不少于30家;由一园多区组成的园区,入驻(规划)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少于40家。混合型园区,入驻(规划)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数量按独立园区要求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占比超过50%。

7.营业收入达到基本要求。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为主的园区,每年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10个亿以上;以开展中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为主的园区,服务收入超过2个亿。

8.配套服务完备。园区及周边应能提供社保业务办理、就业指导、金融、人才交流、会议、培训和餐饮等配套服务。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1、2、3款,尚准备施工建设,并有明确完工期限的,可先期申报筹建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第五条经国家人社部批准建设的中国苏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其分园区,经省人社厅批准建设的江苏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直接成为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第六条申报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应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审批表;

2.建设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申请报告;

3.园区建设规划;

4.园区立项批复;

5.园区扶持发展政策等相关材料;

6.园区管理机构相关资料;

7.园区入驻企业目录。

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按1、2、3、4、5项内容提交。

第七条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建设的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享受一次性开园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筹建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先减半享受一次性开园补贴,建成后补足差额。

第九条建设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是推荐其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园区考评。批准建设的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每年考评一次。每年年底前园区应向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园区建设情况报告,经初审后,各市(县)、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考评不合格的,将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扣除园区的运营补贴。

第十一条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