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1月07日 吉地税函[2003]4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长春市建筑材料厂等17户停产企业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减免税额共计1 412 971.69元。 附件:减免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