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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款购买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的通知

关于明确公款购买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的通知
金市财商〔2005〕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2〕147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财法〔2024〕157号规定,保留。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精神,保证应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及时缴入国库,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外金[2005]22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缴同级财政的退保资金是指按照财金[2004]88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应退保资金;按照财政部、监察部财金[2004]88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经查出的购保资金。

二、市级单位向市财政上缴退保资金的方法。缴款单位应将收取的退保资金采用就地缴库方式缴入市国库。就地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收缴国库”栏填“市国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1类“其他收入”第7140款“其他收入”。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05-06-27 有效范围: 浙江 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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