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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2014-10-30 苏价服字〔2014〕86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范围等事项的通知
苏住建物〔2014〕24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14〕86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 12月 1日起 施行,现就“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是依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 538-2002)》和我市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其中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按照执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非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参照执行。参照执行的可以针对项目的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服务事项和内容,但“基本服务要求”标准不得降低。

二、《通知》中“政府指导价标准”适用于市区(不含吴江区)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面积、出入口数量等),计算该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价格。各市(含吴江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据《通知》中“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适用本地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应当依据《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2014〕4号)的规定,确认项目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并在前期物业服务投标文件中明示,提供由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表”等证明文件或资料复印件。属于普通住宅的,不得在“服务等级标准”中添加任何需要增加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服务事项和内容。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人所购住房是否属于普通住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

五、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受理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资料备案时,应当指导招投标单位对普通住宅的确认。做好专家评委的培训,并根据《通知》要求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流程,严格投标单位物业服务方案的评估,确保新规定落实到位。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 年11 月11 日

http://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1603/d2321f790e2e476b98c624bbdc7b5fd4.shtml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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