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2〕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
一、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为境内外投资者、创业者提供更为快捷、便利的服务,更好地鼓励、吸引内外投资,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区域规划布局要求,并达到环保标准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高科技项目、工业园区内重大项目、旧城改造安置房项目、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等可以进入“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由业主提出申请,市审管办商有关部门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公布。
三、“绿色通道”项目的主受理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不能确定主受理部门或有交叉的,由市审管办指定。市审管办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四、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
五、部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优先办理,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需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召开联审会议的,应予优先安排,主办单位应与相关的责任单位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作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六、“绿色通道”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要求当场整改;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补正。
七、部门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
八、部门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绿色通道”项目在本部门内的审批、协调,与申请人的联系以及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九、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一审办结制”,在市审批服务中心或部门办事大厅、窗口作为即办件办理。对这类事项各部门对审批人员要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十、“绿色通道”是在程序、效率等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基本条件及各类标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遇有特殊情况需对程序作较大调整的,由市审管办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十一、本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适用于行政审批的各类事项和各个环节,也适用于政府部门的其他办理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在为“绿色通道”项目提供与审批有关的评审、评估、审计等各类服务时,也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办理。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