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转供水价格中有关规费问题的复函
连价工〔201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第三批)的通知》(连价法〔2018〕132号》规定, 保留。
海州区人民政府:
贵单位《关于返还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城市附加等的函》(海政函〔2018〕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依据苏价工函〔2001〕134号文件和《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转供水价格中相关规费处理意见的通知》(连价工字〔2010〕23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转供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连价工〔2014〕115号)精神,因城市附加已于2017年取消,经研究,同意对你区洪门街道洪门村转供市自来水公司的户号为:00267411、00267412、00268623、00269092、00269093农村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从下文之日抄见水量起,给予先征后返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原则上专项用于补贴转供水单位管网漏损和更新改造维护,每年4月1日—30日期间,按照连价工〔2014〕115号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予以结算上年度返还资金。专项资金要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遇有新文件规定,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贵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转供水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努力降低自来水转供过程中的损耗,不得擅自提高转供区域内的居民用水价格,增加群众负担。
特此复函。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