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区)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统筹融合、保证质量为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四)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十二)投资绩效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三)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四)招标、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五)设计方案、施(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资料等;
(六)施工组织、监理记录、检测报告等工程现场资料;
(七)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成果性文件;
(八)竣工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九)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会计凭证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使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工作需要,及时全面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资金拨付、国有土地出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税收等信息的电子数据。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工作规范管理,加强督导和业务复核。
聘请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生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市政府2009年3月10日印发的《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淮政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01    来源: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审计机关聚焦投资审计主责主业,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审计法》(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2009年12月,我市出台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淮政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审计法》将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审计的监督范围不仅包含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包含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管理的公共资金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加之原办法制订较早,审计监督范围界限已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亟待对原办法进行废止,出台本办法,使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落实审计署对地方投资审计的新要求。在2021年度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研讨班上,审计署投资司许亚司长传达候凯审计长自2020年11月以来先后6次对地方投资审计工作提出的指示要求。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共投资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依法履职,积极担当作为;二是投资审计的主责主业就是聚焦重大建设项目;三是坚持依法审计,走群众路线,尊重地方的实践创新;四是坚持稳中求进,深刻理解投资审计发展的内在逻辑,促进地方投资审计的健康发展;五是坚持实事求是,要理解地方审计机关的现状和难处。审计署对投资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为谋划、组织、实施、指导地方投资审计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

(三)服务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需要。市级审计机关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受市委、市政府直接领导,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促进节约国有资金,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四)聚焦审计主责主业的内在要求。新《审计法》修订增加了关于投资审计的新内容及审计署对投资审计工作“要立足法定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着重强调投资审计的主责主业就是聚焦重大建设项目”的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投资审计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的监督职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投资审计管理机制和审计内容

为顺应国家审计署对政府投资审计新要求及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新形势,《办法》第四条将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及受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共同列为被审计单位,第六条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部门、依据和原则,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进行了条目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强化了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的主导地位

为发挥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审计领域的监督、指导作用,《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和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的检查权。第十条强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审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的机制,为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理顺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保障与独立性之间的关系

为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和资源,突破审计机关“人少事多”的瓶颈制约,《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审计机关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条件和要求,明确了聘用经费的来源。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超越职责、权限和能力的投资审计要求和任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四)压实了审计整改责任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总之,通过与上位法紧密衔接,含义明确、表述精炼,《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审计保障。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