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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科发〔2020〕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住建局,钱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市建委制定了《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绿色建筑活动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经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在本市范围内征集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参与全市域(含四区三县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研究决策、设计审查、示范评选、标识评价、技术论证、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家主要承担的工作

(一)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法规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工作;

(二)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技科研、标准规范的咨询论证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评价等工作;

(三)参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绿色和节能审查工作;

(四)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评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等工作;

(五)参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有关学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参与其他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承担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市建委委托直属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原则性和纪律性强,个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和省、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资格证,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从事绿色建筑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项目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督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其中参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工作的专家,须同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资格证两项资格。

(四)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较好地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职责,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对于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专家,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专家按申报、审查、公示和公告的程序进行认定入库

(一)申报:个人填写《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属地(所在单位注册地、住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如在某一领域特别突出的人员,也可经省市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行业协会和所在单位同时推荐后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报市建委进行审查;

(三)公示:经市建委审查合格并择优选择的专家人选名单,在“杭州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四)公告:公示通过的专家名单由市建委正式发文并在“杭州建设网”予以公告,颁发《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按照“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遇特殊状况的,可根据需要由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家。

第八条  库内专家按照规划、建筑、结构、建筑物理、建筑材料、暖通、电气、给排水、可再生能源、造价、检测、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十三个工作类别进行分类。每人最多担任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三年,库内专家总数控制在300名以内。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依据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个人身份进行独立评审、论证等活动,提出相应的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二)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接受委托服务

部门支付的劳务报酬;

(三)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服从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按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作。专家确认参加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二)工作期间自觉接受监督;

(三)对咨询、评审的内容应有定量或定性的明确结论;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活动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五)不得接受与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廉洁自律,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六)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专家在被评审企业或曾在该企业任职、其本人或家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都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受托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义务。

第十三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工作的专家,由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产生。从事本办法第三条其他工作的专家,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专家库内直接选定。

第十四条  市建委应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实施细则。对专家参加本办法规定工作的技术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登记,并记入专家库个人档案作为考核、续聘的依据。市建委每年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年终考核。

组织专家参加本办法规定工作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次工作结束后,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赋分并报市建委。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家的任期终止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作的;

(二)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建筑行业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年度无故不参加本办法规定工作达到三次(含)的;

(二)不遵守回避原则,故意隐瞒与咨询、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在咨询、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不参加专家库专家培训的;

(五)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解除评审专家聘任的,市建委应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1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为加强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咨询作用,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我处根据《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十三五”发展规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号)的工作部署,编制了《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编制背景

1.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需要。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中,需要通过专家的技术支持开展有关事项,如目前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委、区县市住建局)开展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市建委组织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评选和验收等工作,目前每年固定需要开展专家的咨询服务约500人次。另外在开展市、区县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战略规划研究、政策法规出台、标准规范编制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评价、学术交流、宣传培训等活动都需要专家的支持。

2.现有专家库较难适应有关工作和管理的需要。2014年市建委因节能审查工作需要曾对外公开征集一批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经择优选择后最终人数确定为119人,这批专家在市建委和各区县市住建局组织的节能审查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因为缺乏有效的约束管理与递补机制,专家及专家库作用的发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缺乏约束机制,部分专家因自身工作繁忙,能接受服务的次数非常少,导致主管部门为请专家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二是四区三县市住建局组织的服务活动中,愿意参加的专家也偏少,经常以路途遥远或工作冲突等理由拒绝参加服务;三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为2018年起开展,这方面的专家的工作要求与节能审查专家有所不同,但一直未进行增补;四是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的专业性较强、涉及的专业面广,各项标准规范更新较快,在建立专家库后还需要通过专业化的培训、考核等手段加强对专家的培养与提高,而目前未建立此长效机制,导致部分专家不够专,技术力量不够强。

3.国内相关城市重视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从对深圳、上海、南京等兄弟城市的了解,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的建设十分重视,如深圳市已经分三批进行专家征集,并加强了监管和培训考核等工作。

综上,为有效服务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并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明确专家的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选聘程序、申报和认定条件、培训考核、终止退出等规定,我处开展了《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依据

1.《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中明确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系统建设与制度配套建设”;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11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号)明确由市建委组建绿色建筑专家库。

三、编制过程

1、起草阶段。2020年1-2月,在总结前几年专家服务工作和相关需求的基础上,我们启动《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2. 征求意见阶段。

2020年2月28日,市建委发布了《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14个区县(市)住建局意见;2 月28 日至3月13日在杭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30日通过召开了征求座谈会。通过书面征求、社会公开征求和座谈会征求共计收到31条意见。经讨论研究予以采纳24条,部分采纳5条,不予采纳2条。

根据意见征集情况,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

四、 主要内容

《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办法》主要由20个条款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为制定办法的目的,专家的定义和主要职责、管理工作机构等。其中对专家的服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明确为参与全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决策研究、设计审查、示范评选、标识评价、技术论证、咨询服务等活动,具体为第三条所列的六大方面职责。对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由市建委承担监督指导的工作职责,专家申报及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培训考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下属单位(具体应为杭州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或杭州市建筑业管理站)承担。

2.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为专家申报条件、工作类型、人数、任期、选聘程序、核心专家库和普通专家库的分类等。其中对专家的申报条件,我们规定了至少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资格证、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等基本条件,同时为体现节能审查工作较强的专业要求,设置了从事节能审查的专家必须同时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注册资格证两项条件。对申报的工作类型,按照规划、建筑、机构、材料、暖通等12个类别进行分类,并规定一个专家申报不超过2个专业。对人数和任期,为保证专家库质量,设置了全市不超过300人、上报数超过规定数时的择优选择和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设置核心专家库和普通专家库,核心专家库专家主要承担第三条规定一、二款活动,即参与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及重大问题决策咨询,科技科研、标准规范咨询论证,“四新技术”的推广评价等工作(下一步人员选择方向一般为国内、省市影响力和知名度较强的高校、咨询研究机构人员);普通专家库专家主要承担第三条规定三、四、五、六款活动,及建筑节能审查、示范评选、标识评价、学术交流、宣传培训等活动(下一步人员选择方向一般为开发建设、设计院、能评机构、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检测、高校、咨询研究机构等)。

3.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主要为专家的选取原则、主要权利与义务。其中对专家的选取按照随机方式通过市建筑节能信息平台进行抽取,服务活动采用负责制原则。对主要权利部分,明确以个人身份进行独立的评审论证活动以及接受合法劳务报酬等;主要义务部分,明确无故不得请假、服务范围包含全市域、实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等。

4.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为专家库的管理部分。包含建立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将每次的服务行为进行动态登记和赋分,组织培训、年度实施考核、任期终止、告诫谈话、取消专家资格等管理行为。其中对年度不参加服务活动达到二次的,实施告诫谈话;达到三次的,取消专家资格。此规定将有效避免四区三县市在邀请专家服务时,部分专家以路途偏远等原因拒绝服务的现象发生。

5.第十九条和二十条,为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其中明确了市建委负责办法的解释工作。施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起。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科技处会同法规处开展规范性文件的申报发文工作;二是开发系统,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对专家的申报、动态管理、档案建立、考核培训等实施信息化管理;三是直属单位承担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分两个阶段,机构改革之前由市绿促中心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开发的需求整理和测试等工作,机构改革后由市建筑业管理站启动专家征集申报、资格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制订管理细则,预计在年底前完成专家的选聘和专家库的建立工作。

六、解读单位、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处

政策咨询电话:85254200  13858100978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