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知发〔2019〕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首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4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引导与发展专项资金的合法、科学、高效使用,助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湖北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3.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30日
联系人:杨树彬 电话:027-86759072
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规范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知识产权是指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中,以企事业单位为培育主体,积极开展产学研服协作创新,形成具有较强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发展、有较高市场价值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或者组合。
第三条 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探索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开发一批高价值专利产品、新增一批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引导一批具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在湖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有效,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具备良好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能够为申报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安排和工作保障。
(二)项目申报主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建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和社会诚信管理机制,近三年没有出现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拖欠员工工资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三)项目申报主体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相关要求。产业领域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支持的支柱产业,技术领域属于引领产业发展的高技术、新型技术,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在我省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积累,解决“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优先。
(四)专利类项目在申报的所属产业领域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和核心专利积累,鼓励产学研服相关单位联合申报。
(五)专利类项目申报高校院所具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在申报项目的所属产业领域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和核心专利积累,申报项目培育的高价值专利能够并有意愿在湖北省内转化。通过申报项目的实施可衍生多项专利或形成自主创新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
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文字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培育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或组合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构想、基本目标。
(二)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和推荐,中央在鄂、省属大中型国有企业和部属、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直接申报。
(三)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处室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四)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处室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提出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择优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五)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经费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第八条 对当年度经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内容
(一)引导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源头创新。鼓励高校、院所围绕产业特色优势学科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创造具备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战略价值以及经济价值等多个维度的原创高价值专利。
(二)引导企业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围绕产业产品创新瓶颈及“卡脖子”技术,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及组合。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围绕主导产品核心关键技术强化技术预见性以实现高水平创造,形成自主创新的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和行业标准。
(三)建立“产学研服”合作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机制。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围绕主导产品核心关键技术强化技术预见性以实现高水平创造,共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
(四)引导服务机构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鼓励服务机构参与企业、高校高价值专利的产出流程服务工作,开发便利化的专利质量评估应用程序和潜在价值信息检索程序,建立健全全省相关重点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数据库。
(五)引导企业(协会)实施品牌战略和培育地理标志。推进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促进商标和地理标志密集型产业发展,提升“湖北制造”的影响力,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湖北品牌。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帮助、督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该项目,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需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也可委托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经所在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对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实施主体,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予以经费支持。项目推荐单位应给予适当资金配套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核心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权力终止。
(二)因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四)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
行。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湖北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步伐,规范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运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助推本省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运用示范工程旨在引导本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集聚,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突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的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单位(以下简称“运用示范单位”)。
第三条 按照《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运用示范工程采取先认定后补助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示范内容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示范内容:
(一)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探索知识产权处置权、定价权、分配权等机制。
(二)建立健全与产业合作研发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创新效率、提升创新质量,实现知识产权运用的良性循环。
(三)推动知识产权运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并实施与自身发展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围绕产业优势学科培育、盘点、挖掘高价值知识产权并在省内转化,将优质科教资源转化为创新效益。
(四)培养专门知识产权人才。针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管理层、科研人员、教师、学生,开展形式多样、侧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培训,提升全员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成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或者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第五条 企业示范内容:
(一)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制度。企业通过专利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保险,商标国际国内注册、许可使用、专用权质押、品牌管理,地理标志运作模式构建、许可使用等方式,盘活用好知识产权资产,畅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实现知识产权从单一效益向综合运用效益转变。
(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建立主导产品、主要领域的关键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数据库,健全贯穿立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运作等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强化对产业链的整体控制力和资源的整合配置力。
(三)推动知识产权运用。鼓励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制定并实施与商业竞争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宏观运用。倡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与标准前瞻研究,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拓展知识产权运用模式。
(四)知识产权量质提升。企业在示范期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商标注册量、地理标志产品拥有量年增幅应该在全省企业平均增幅以上。鼓励企业开展国际专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布局。
第三章 申报与组织
第六条 运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信用良好,申报材料包括:
(一)《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运用示范工程的申报与组织: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发布运用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由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初审和推荐。中央在鄂、省属国有企业和部属、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直接申报。
(三)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申报情况,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等程序。
(四)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拟确定运用示范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运用示范单位。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与运用示范单位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实施内容和目标。
第九条 对于上一年度获评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湖北省高价值知识产权大赛金奖的企业,可直接列入运用示范工程,省知识产权局与其签订《湖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后补助管理
第十条 运用示范单位有效期3年,3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帮助、督查运用示范单位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经费后补助管理:
(一)省知识产权局对上一年度确定的运用示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课题形式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运用示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报送3—8个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方向的课题。其中,部属、省属独立高等学校在有效期内后两年将继续以课题形式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
(二)省知识产权局对上一年度确定的运用示范企业给予财政经费后补助。
第十三条 对运用示范单位,市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运用示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或者不能达到考核指标。
(二)运用示范单位提交的项目总结材料内容不完备或者数据不真实。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