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德清县开展城乡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湖州市、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积极推进德清县城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德清县开展城乡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时间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德清县开展城乡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7号)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德清县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德清县人民政府行使;德清县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湖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德清县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德清县人民政府行使;湖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德清县人民政府行使;
三、关于数据报备
1.将德清县列为土地规划用途修改省市县三级联网审批和实时更新试点,在2014年9月前应完成县级规划联网监管系统和实时更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在完成联网审批和实时更新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将电子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在省行政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现有建设用地报批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并由省国土资源厅将电子数据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电子数据报备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负责。
3.由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完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填报系统立项审核,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关于前置核准项目办理
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已下放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以权限调整的方式直接由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行使,盖德清县国土资源局章,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关于审批材料用章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环节和用章。
六、关于审批文件编号
1.德清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镇)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省级规划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德清县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市级规划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3.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意见书编号由德清县单独编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湖州市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意见书编号由德清县单独编号,盖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5.省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等缴费后,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德清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流转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窗口办理盖章事宜。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使用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报请湖州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7.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后,除实行省统一征地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外,省国土资源厅不再收取征地管理费。
七、关于档案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德清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后直接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和湖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八、关于责任承担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德清县人民政府承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