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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差别水价政策的通知

通价产〔2014〕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价综〔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公布2019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19年12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

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市水资源管理处,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2〕33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通委发〔2013〕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政策对生态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差别水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

对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环保部门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确定为“红色”、“黑色”等级的企业,继续实行差别水价,提高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由0.30元/立方米提高到0.60元/立方米;“黑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由0.50元/立方米提高到1.00元/立方米。

二、实施程序和职责

根据环保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市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执行差别水价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及执行时间。市区各供水企业(含转供水机构)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负责将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将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市区所有执行差别水价的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随自来水水费、自备水源水资源费等缴纳加收的污水处理费。

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负责全部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三、执行时间

自环保部门公布上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后的次月起,“红色”、“黑色”等级企业执行差别水价,缴纳加收的污水处理费,执行期1年。执行差别水价的单位缴纳加收的污水处理费满一年,企业环境行为评级达到“黄色”、“蓝色”或“绿色”等级的,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四、监督检查

物价、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差别水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辖区内征收单位在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落实情况,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要督促辖区内“红色”、“黑色”等级企业及时缴纳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引导、帮助企业积极治污减排。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环境保护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5日
来源: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