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经信规政〔2021〕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5号)精神,为支持我市“创客中国”大赛参赛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宁波市“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参赛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支持我市用于提升“创客中国”大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对象为注册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且报名参加宁波地区“创客中国”大赛(含宁波区域赛、全国专题赛、全国总决赛)的参赛企业(包括团队项目,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注册落地成立的企业),以及为参赛企业提供资源对接和各类公共服务的服务机构。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局制定资金预算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重点支持为参赛企业开展资源对接服务和培训服务,各类服务机构为参赛企业对接金融、科技、产业等方面的创业创新资源和培训提供服务,持续提升参赛企业创业创新能力。每年安排不超过20%的专项资金用于参赛企业的创业创新资源对接、培训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降低参赛企业购买公共服务成本。对参赛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管理咨询、创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服务,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入围宁波赛区决赛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重点支持直接引进购买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委托高校院所或研发型企业共同进行技术研发,通过科技成果竞价(拍卖)或技术难题竞标活动实现技术交易。
2.检验检测服务。重点支持产品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卫生与安全体系等认证服务,环境监测服务,国内外产品认证服务。
3.知识产权服务。重点支持专利代理、专利维权、商标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等知识产权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重点支持企业经营诊断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安全管理等管理咨询服务,能源评价、环境评价、安全评价和安全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5.创业服务。重点支持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商事代理、场地出租、承办创业活动等创业服务。
第八条  降低参赛企业融资成本。对参赛企业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完成还本付息的,按企业该笔贷款实际支付且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核算,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入围宁波赛区决赛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参赛企业落地孵化发展。重点支持参赛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电子商务产业园、商贸企业集聚区、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创新空间载体,按照入驻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实际支付租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入围宁波赛区决赛的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专项资金遵循标准从高、不重复补助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一)通知。市经信局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经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由所在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初审,报市经信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引进第三方机构)。
(三)审核。市经信局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可采用第三方机构审计方式确保申报材料和内容的真实可靠。
(四)确定。项目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报市经信局审核确定,拟定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
(五)公示。各项目支持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定期向财政部、工信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及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和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申报单位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将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同步调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