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23〕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6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中共山东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留存党费开展党建工作,按照党费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建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经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师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开支范围之外,与开展党建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租车费,参照省直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以及公车租赁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标准内凭据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交通、伙食补助。其中,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
(三)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四)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倡导人数较少的基层党组织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集体出行要优先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方式,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予以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省直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直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69号)同时废止。
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0
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23〕8号)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我们会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69号),目前该文件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起草了新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月,我们电话了解了部分省直部门近年来原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初步意见建议,会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形成了《办法》初稿。2月14日,书面征求了省直部门、厅内相关处室意见,共收到22条建议,经与省委省直机关工委逐条研究,吸收采纳7条意见,形成现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括七章二十七条,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建活动的定义、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第二部分计划管理,主要明确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及审核流程;第三部分开支范围和标准,主要明确党建活动经费开支内容及标准;第四部分活动组织,主要明确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相关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第五部分报销结算,主要明确报销要求及列支渠道;第六部分监督管理,主要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第七部分附则,主要明确办法执行期限及其他要求等。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修改完善了有关管理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优化了《办法》适用范围,将各部门机关党委开展的党建活动也纳入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使用留存党费开展党建工作,按照党费有关规定执行;结合当前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删除了车辆定点租赁服务的表述。二是增加了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办法》中增加倡导人数较少的基层党组织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以及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控一般性支出的相关内容。三是规范了部分文字表述。如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修改为“开展党建活动”,将“第六章 监督检查”修改为“第六章 监督管理”等。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5月10日,因原文件已到期,为便于制度衔接和部门执行,施行日期定为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