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规定,附件的第三条第(一)款政策规定内容修订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四)合作建房的;
(五)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
三、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政策规定、报送期限和报送资料(见附件)。
四、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的规定执行。
五、对涉及个人转让、互换情形的,各市(地)局可本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简易工作流程。
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本公告与之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