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准化确界的通告
湖政通〔2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就市区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保护范围标准化确界通告如下:
一、市区市级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两岸堤防和背水坡脚起10米的护堤地,堤防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10米内的地带。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堤防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一)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道路、管道、线缆等建筑物及设施。(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四)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