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用水单位重点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金市建综〔20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区用水大户、市自来水公司:
为提高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强化用水单位监控管理。现将《金华市区用水单位重点监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
金华市区用水单位重点监控管理制度
为提高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水平,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依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和《金华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监控管理制度。
一、重点监控对象
使用市区公共供水(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用水户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监控对象。
二、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使用公共供水(自来水)用水大户的监控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市区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用水大户的监控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市区使用公共供水(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工业用水大户的监控工作。
三、建立监控名录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应按各自职责,根据市区用水大户用水变化情况,建立重点监控名录。重点监控对象两年公布一次。
四、建立监控网络
建立由监控实施部门→用水大户分管领导→用水大户专职用水管理人员的监控网络。
五、实施动态监控
(一)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监控,发现用水异常的要及时通知重点监控对象并了解或查明变化的原因,指导用水大户做好用水节水工作。
(二)市自来水公司在已安装大表远传监控设备的基础上,要加强管网水量监控,掌握用户用水规律、跟踪水表运行状况。
六、用水大户(企业、单位)内部管理
(一)用水企业(单位)要建立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用水管理和统计人员,每月对内部用水情况进行统计,及时了解用水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报告。
(二)用水企业(单位)要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七、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市经信委应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不定期监督、指导检查。
八、监控措施
重点监控对象未按要求做好内部管理,由市建设局和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通知其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规的,按照相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