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
绍市农通〔202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农通〔202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级负责、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监管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以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立健全县、乡、村“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格源头管控,加强全程化常态化的监管,坚决遏制“大棚房”等农用地非农化现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和“回头看”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制度。

二、落实备案机制,加强动态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街道)办理报备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按规定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和更新,每季度公开一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督促乡镇(街道)及时纠正。实行设施农业信息公开,区、县(市)政府每半年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一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和设施农业用地台账信息。设施农业用地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及规模,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再使用时由乡镇(街道)依法依规终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并负责监督主体恢复原用途。

三、凝聚监管合力,加强协同配合。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巡查办法,明确巡查范围、频次、方式、责任主体等内容,对辖区内设施农业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发现“大棚房”问题的,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建立巡查台账,做到巡查过程留痕迹。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管理,共同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上的建设、生产经营、利用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行为,以备案是否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和用途是否改变等为重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随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以设施农业为名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指导及跟踪服务。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级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开展两次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日常巡查工作台账,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备案信息公开和使用情况等。

四、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社会监督。要支持合理用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效保障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服务乡村振兴;各区、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服务;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的指导服务,提高设施农业经营效益。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广泛宣传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曝光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提高群众依法依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逐一核实举报信息,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坚决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6日起开始施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6日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1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2019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结束后,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农农发〔2019〕4号),要求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强化服务保障,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2020年10月,根据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监管要求。2021年8月,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2022年4月,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13号),对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作了进一步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知》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市级负责、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长效监管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责任,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关于备案管理。明确区、县(市)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关于巡查抽查。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常态化巡查抽查机制,明确市、县、乡巡查抽查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对巡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置原则。

(四)关于服务和监督。明确对设施农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给予支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加大典型违法用地案件曝光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88263759;85116515。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16 有效范围: 浙江 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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