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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5〕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发〔2007〕84号规定,该文件第三点关于生态墓区建设审批及程序的内容予以删除。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市的战略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骨灰处理生态化、无坟化为目标,结合生态市建设工作,推进“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加大山地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力度,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绿色温州”建设。
各地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山区、半山区可以推广生态墓区;平原地带、少山地区可以推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楼、骨灰塔、骨灰墙、骨灰廊等生态型葬法。原有公益性墓地按照生态墓地的标准要求可改造为生态墓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适当的山场,建造一处园林式、生态型的公益性墓区。对已经批准的生态型公益性墓区,各地要抓紧启动,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2005年,我市生态葬法工作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达到覆盖30%的村;2006年达到覆盖80%的村;到2007年,我市基本普及生态葬法。
二、生态墓区的建设条件
(一)生态墓区的规划要求。
1.生态墓区的建设规模。生态墓区建设应先由乡镇(街道)提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集中审核。根据6‰的人口死亡率,按照当地乡镇(街道)今后20年的墓穴使用容量,适当考虑青山白化治理涉及迁移的私坟,科学、合理规划用地面积。生态墓区建设不占用用地指标。
2.生态墓区的选址。生态墓区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选择在相对偏僻,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
3.生态墓区的建设单位。生态墓区一般以乡镇(街道)或者村为单位建设。
(二)生态墓区的建设标准。
1.墓穴要求。墓穴必须深埋或平埋,不露坟头。
2.墓碑要求。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山区地形较陡(45度以上)的,允许草坪立碑,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6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艺术化,墓碑颜色不得选用白色石料。
3.墓区绿化。生态墓区绿地率60%以上,建成使用满3年后,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80%以上,种植树木以常绿树种为主,地面种上草坪,道路采用生态砖。墓穴排列可根据地势因地制宜,墓地表面除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采用面砖、花岗岩等建筑性材料进行装饰,严防出现白化现象。
4.配套设施。墓区休息亭、停车场等设置,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公厕应建成生态型;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三、生态墓区建设与管理
(一)生态墓区建设审批程序。
1.由乡镇(街道)按照县(市、区)生态墓区建设的标准要求,制订设计建设方案报当地民政局初审。
2.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县(市、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3.联合审核同意的,三个区的生态墓区建设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的生态墓区建设报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生态墓区建设的监督验收。
生态墓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图纸施工,并由民政部门按生态墓建设标准,予以监督把关;发现超面积规格标准的,责令立即整改。竣工后,由民政局牵头,组织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三)生态墓区使用范围。
生态墓区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和青山白化治理私坟迁移安置的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异地户籍亡者骨灰,严禁从事经营活动。墓穴价格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核定,并在服务区域内公布,接受监督。
(四)生态墓区的养护管理。
生态墓区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墓地所需维护管理费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市、打造“绿色温州”的战略高度出发,将推行生态葬法工作纳入“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纳入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级财政要对生态墓区建设推广工作予以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生态市建设进程,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生态墓区建设资金投入;同时要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葬法的推广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殡葬、移风易俗的社会风尚,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和支持殡葬改革,努力推进生态墓区建设。各新闻单位要把生态墓区建设作为生态市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提高群众积极性和自觉性。规划、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生态墓区建设,确保生态葬法在我市顺利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