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5〕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深刻吸取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等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油气输送管道管网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顺关系,协调各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着力解决与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相关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
二、全面落实管道保护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油气输送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营承担物质保障、资金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管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建立巡查人员管理培训机制,落实日常隐患排查机制,确保不增加新隐患点;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信息沟通机制;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抢险演练,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办理工程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手续,并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管道及设施的基本情况、图像资料、竣工测量图和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应报发改部门备案。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管道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油气输送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监管主体,要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辖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野蛮施工等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管道沿线单位、群众保护管道的法律意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占压油气输送管道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搬迁和清理;做好拆除、搬迁单位业主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要求以及《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的内容,牵头负责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做好第三方施工作业的许可、备案等工作。
2.建设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由城市门站输出的所有燃气管道,包括城镇燃气公司投资建设的跨区域燃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检查。
3. 规划部门要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道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新建油气输送管道,其他地区新建油气输送管道,应符合省管道布局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加强对已有地下管道的保护和避让,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安全距离,从源头上把好审核关。
4.公安部门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打孔盗油(气)、违法修建建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管道运行安全。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安全运行加强综合监管,督促督查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管道企业和相关部门协调整治安全隐患,对新、改、扩建输送管道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审查,并督促管道企业抓好落实。
6.交通运输部门在道路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公路与油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加强油气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交叉路段的安全技术评价,并督促制定和实施油气管道保护方案,确保公路施工期间油气管道安全。
7.质量技监部门要对各集输站场压力容器、计量仪表进行定期检验与检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日常监管;协调有相应资质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做好对管道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
8.水利部门负责联合相关单位加强对经审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穿叉跨越地段采砂、取土等危及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安全监管;协调处理水利基础设施与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9.市政、电信、电力部门负责城区地面市政公用设施、地下雨污管网、通信电缆、电力等设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与油气输送管道管网安全保护距离,建立与油气输送管道管网设施巡护的联防工作机制。
10.农业、林业部门在规划或实施农业、林业工程时,要确保管道的安全距离。
11.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在建设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要充分考虑油气输送管道管网的保护。
12.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防止施工破坏地下管道的主要责任,负责与项目地点及周边地下管道权属单位的联络对接,详实了解地下管道信息,确保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道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企业进行地下管道情况交底,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各类地下管道的类型、埋深、位置、尺寸。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道保护技术防范措施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及地下管道权属单位审定。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做好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道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与建设、设计、监理和地下管道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下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结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1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道防护措施或专项方案,加强旁站监理,发现存在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着力抓好关键环节
(一)科学选址选线。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是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管道项目的必备前置条件。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管道项目,企业不得开工建设。要加强管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路网规划等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已经纳入国家和省管道发展规划的,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应在相应规划中予以保留,并采取控制措施。管道企业要根据国家和省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专项建设规划,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线路由选线方案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涉及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并经水利部门涉河审批工程建设方案。有关部门在组织审查批复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从源头上实现有效保护。管道投运后,土地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审批与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其他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确需既有管线迁移或者采取安全增进措施的,可经政府部门协调、有关企业与利益关系方协商确定,确保建成后实现长期保护。依照法规规定,妥善处理相交、相遇、相邻问题。新规划建设的管道与既有水利、交通等工程相交、相遇、相邻时,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实施。新规划实施的水利、交通等工程与既有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相关建设方案要取得管道企业同意,管道保护方案应经发改部门批准。
(二)严格安全管理。油气管道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规定要求,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依法严格油气管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油气管道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切实提高输油气管道的本质安全,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油气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三)严格竣工验收。管道完工后、覆土前,要进行管道竣工测量。管道竣工后,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管道保护要求,是否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管道项目档案是否符合完整、准确、系统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的,验收报告要及时向项目核准机关、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报备。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四)严格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系统的管道档案是开展管理保护、确保管道安全的必要前提。企业是严格管道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准确提供档案的责任。管道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企业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管道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于试运行之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经实际复测的竣工测量图等测绘资料。竣工测量图应当标明相交相遇相邻关系,相邻距离接受保护规定的要逐一列表并作为附件。除报送纸质测量图外,要同步报送电子版坐标测量图,便于实现信息化管理。企业要确保管道沿线设置的标志标识与报送的竣工测量图一致。
(五)严格日常巡护。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严格巡护管理是企业加强管道保护的基本职责。企业要足额配备专职巡护人员、交通工具、巡护设备、材料,加强日常巡护,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拥有跨省干线管道、跨市重要支干管道的企业,要普遍建立企业领导轮流带队巡护制度。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要依照规定及时处理。当场处理困难的,要立即组织现场看护,疏散人员,并及时报告。企业发现管道存在重大外部安全隐患,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要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监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市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订涉及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各部门和各管道公司开展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和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属地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进行分类管理,逐一明确整改责任人、完成时间要求,并予以通报。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排查不彻底,导致隐患酿成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和油气管道企业要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社区(自然村)管理组织的优势和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小册子等手段大力宣传维护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知识,增强群众自觉维护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能力,共同维护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