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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年5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10〕150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助推“三区三城”建设,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调控监管的新路径、新方法,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政府工作任务的通知》(苏府〔2010〕47号)要求,现就开展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以下简称“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

(一)基本内涵。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通过经营者报价、义务价格调查员采价和价格部门汇总复核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某一时段的具体销售价格,并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载体上向社会公布的一项系统工作。

(二)重要意义。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1.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是现代政府的根本职能,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更加重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减少对市场的直接行政干预。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方便的价格公共服务,改变过去以强制性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价格的做法,注重运用柔性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顺应了行政改革潮流。

2.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是推进“三区三城”建设、打造最佳宜居城市的具体举措。把苏州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的最佳宜居城市,包含了对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具体要求。价格环境,既是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的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其根本目的在于约束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高其价格诚信度和价格自律度,从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使苏州更加适宜居住、工作和发展。

3.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政府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的有益尝试。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9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市场调节成为主要的定价模式,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及其部门调控监管市场价格的难度加大。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能够帮助商家了解市场价格行情,促使商家自觉比较价格水平,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主动把较高的价格降下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稳定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是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有效调控监管的有益尝试。

4.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是解决市场价格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手段。在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价格信息的掌握程度往往是不对称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往往故意隐瞒某些不利于自己的价格信息,甚至制造扭曲、虚假的价格信息;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信息。价格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同类商品在同一市场上存在价格差别,甚至出现成倍价差,影响了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将同一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价格进行公布,能够有效解决经营者和消费者间价格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三区三城”总体目标,以“晒价格、比价格、稳价格”为主题,扎实开展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准确、及时、便捷的价格信息,全面改善市场价格环境,为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企业的意愿的基础上,政府加强政策引导,争取广大企业配合,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依法行政,科学推进。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产业特点,立足本地企业、群众的实际需求,开展具有地方特点的采集公布活动。

4.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特点,分行业、分类别予以指导,尊重差异性与多样性,不搞“一刀切”。

5.公众参与,广泛监督。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社会力量对公布价格的准确性、合理性予以监督。

(三)主要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以下几项目标:一是市场上大部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得到定期公布;二是市场上相同种类、规格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和服务收费标准基本接近;三是社会知晓率明显提升,绝大多数企业参与、绝大多数消费者了解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事先比对价格后再定价、再消费的意识显著提高。

三、具体内容

(一)价格采集公布的对象和范围。

1.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18类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2.各大型超市销售的粮食及复制品、食用油、烟酒、奶制品、家化用品、小家电等主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等价格;

3.主要农贸市场销售的蔬菜、猪肉、水产品、禽蛋、豆制品等农副产品价格和当日同类农副产品批发参考价格;

4.各大商场、电器大卖场销售的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等主要日用工业品价格;

5.具有代表性药店销售的常用药品价格;

6.涉及民生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价格的采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采集方式是“报价为主,采价为辅”。通过建立民生价格信息报价网络,原则上每周三由各经销单位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经营场所内明码标价的商品价格水平;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或无法提供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义务价格调查员进行现场采价。

(三)价格的复核。对经销单位直接上报的价格,由义务价格调查员进行初核,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义务价格调查员现场采集的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验对、复核。

(四)价格的公布。原则上每周五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以下载体向社会公布价格:

1.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2.本地各类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媒体;

3.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站、点、台;

4.街道、社区信息公布栏;

5.气象显示屏、信息亭显示屏、农贸市场电子显示屏等各类户外电子显示屏。

对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可实行半月或按月发布制。具体公布内容按季节、消费热点和市场重点适时进行确认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助推“三区三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开展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问题。市政府成立苏州市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收费)采集公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文广新局、物价局、粮食局,苏州工商局、市气象局、苏州日报报业集团、苏州广电总台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制定、协调和安排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中重要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物价局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商务、粮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民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布点和网络建设,加强日常采报价工作的管理;发改、经信、文广、物价、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及时、无偿地在网站、电视、电台、报纸、户外显示屏等载体上公布民生价格信息,并对公布后的相关情况进行追踪报道和广泛宣传;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民生价格的采集、汇总、复核、公布等关键环节,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严格质量要求。要加强与报价单位、义务价格调查员的沟通交流,规范价格复核审查程序,确保所公布民生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信息的公信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目的、做法和成效,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社会知晓率,努力争取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帮助消费者正确用好民生价格信息。

(五)注重成果转换。各地各部门要把民生价格采集公布工作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狠抓落实,抓出成效。要积极发挥民生价格信息对市场价格预期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价格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预判市场价格走势,引导市场价格预期,为政府宏观调控、经营者合理定价、消费者理性消费提供重要参考。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