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08月25日 吉地税个所函[1999]17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8号),对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私立学校应实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计税,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不能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