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青岛市税务局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04-02)规定, 现行有效。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结合工作实际,《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第 三条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对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12 月 22 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第三条进行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规定,第三条废止。
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第一、三条作废,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国税发〔2006〕187号
)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财税〔2004〕134号
)(以下称“134号文”)第一条的进一步明确。“134号文”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一条第二款:“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本条明确,竞价方式出让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 财综函〔2002〕3号)规定:“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条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规定,本条明确,签订原出让合同的当天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的公告
》 ( 2014年第6号
)规定,本条明确,签订补充协议的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90日内。
》 ( 2014年第1号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方法匡算税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