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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财规〔2018〕3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政府资产管理的意见》(荆政〔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制定了《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9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3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政府资产管理的意见》(荆政〔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单位需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必要依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审核、审批,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直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或备案;

  (三)对市直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等。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财政局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本部门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

  (三)对本部门单位资产处置实施监督;

  (四)接受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处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相关资产处置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处置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单位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打印《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提出处置申请。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处置,应纳入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审批,下达处置批复,在批复后15日内将处置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超过规定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审批(审核、备案)。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下达资产处置批复。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进行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产处置批复。

  (四)公开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五)收入缴库。单位应当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变更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产权变更和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变更等事宜。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处置单项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处置除外,下同),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位处置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货币性资产报损以及单项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其中:单位凡处置土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或处置房屋评估值500万元及以上的、转让股权评估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损货币性资产单笔100万元及以上的、核销对外投资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当及时完成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承接中心工作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对资产进行清理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处置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无偿转让

  第十六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包括调剂、调拨、划转等。

  第十七条  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单位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转让,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转让,双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由转让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将占有、使用的资产,自愿无偿转让给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单位或组织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捐赠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四)意向性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一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二十三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涉及公务用车有偿转让的,需提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批的《荆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更新(处置)申报表》;

  (二)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转让意向书;

  (四)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当提供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五)涉及土地、房屋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必要时应提供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的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如果挂牌不成交,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重新审批调整交易底价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二十七条  单位通过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第二十八条  涉及房屋、土地征收的资产,在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货币性补偿、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七章    报废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相关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三十一条  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涉及公务用车报废的,需提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批的《荆州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更新(处置)申报表》;

  (二)报废(拆除)房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或房屋建筑物需要拆除的相关文件和补偿协议,或新建项目立项文件,以及涉及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三)机动车辆多次维修无法达到车辆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的,应当提供公安车辆管理或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

  (四)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技术鉴定;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报损

  第三十二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三十三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扣除相关责任人赔偿后的货币资金损失;

  (二)取得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坏账损失;

  (三)资产清查认定盘亏、毁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损失;

  (四)取得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对外投资损失和已进行交割或清理的有价证券损失;

  (五)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请报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荆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财产清算报告、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等相关的法律文书;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四)因单位(个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处置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组织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依法纠正资产处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应当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对单位和主管部门资产处置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资产处置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公示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资产处置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处置资产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密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对涉密资产处置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处置行为,国家、本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各项专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  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央、省、市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荆州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18-01-29 有效范围: 湖北 荆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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