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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通知
甬价管〔2018〕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定价文件的通知》 ( 甬发改信用〔2024〕40号规定,现行有效。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浙价资〔2014〕128号)精神,现明确宗教场所(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2018年4月15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