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9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根据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吉地税发〔2004〕8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六)、(十)项 部分废止【已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废止】
》 ( 吉地税发〔2004〕23号
第一条第一款 部分废止
吉地税函〔2004〕83号
第一、二条 部分废止【已被《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废止】
》 ( 吉地税函〔2004〕92号
第三条第(二)项 部分废止
》 ( 吉地税发〔2005〕117号
第七条第(三)项 部分废止
(附件) (88)吉税四字第75号 房产税部分第五条后半部分,第九条1、11款中部分内容,13、14款,第十条、第十四条,附件: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解释和补充规定 部分废止
》 ( 吉税地字〔1990〕418号
) 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四条 部分废止
》 ( 吉税地字〔1990〕204号
) 第8条 部分废止
》 ( 吉税地字〔1993〕26号
) 一、二、七条 部分废止
》 ( 吉地税地〔1998〕297号
第四条 部分废止
》 ( 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
第二条 部分废止
》 ( 吉地税函〔2003〕107号
第二条 部分废止
》 ( 吉地税发〔2004〕85号
第五条 部分废止
》 ( 吉地税发〔2006〕40号
第三条第一款 部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