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做好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5〕208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批许可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许可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15]196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请及相关要求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所属地在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的企业,可以向其所在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所属地在市本级的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委申请。
2、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分站资质,其分站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址在本市,可以其公司法人名义向其分站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分站资质。
3、新建、扩建或迁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须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取得所属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设计产能规划审核意见。
4、新建、扩建或迁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须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
5、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经营场所必须具备合法土地使用和房产手续。
二、生产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1、新建、迁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应为工业或者仓储性质。
2、新建、迁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选址应避开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3、新建、迁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必经路线应避开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二)厂区建设要求
1、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2、砂石料堆场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3、厂区内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生产区域内应设置排水沟系统和废水沉淀池,保障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能重复使用,做到零排放。
三、混凝土试验室要求
详见附件1。
四、资质审查要求
1、市住建委将对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含分站资质,下同)和申请地址(生产场所)变更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对申请资质企业勘查内容包括企业办公场所和企业骨干人员在岗、社会保险情况,以及厂区建设和混凝土试验室情况(详见附件2)。对申请地址(生产场所)变更企业勘查内容为厂区建设和混凝土试验室情况(详见附件3)。地址(生产场所)变更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2、企业申请分站资质的,其分站除资产要求外其他要求同主站申报要求。
3、企业申请分站资质的,市住建委将对其主站的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4、企业申请分站资质的,市住建委将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分站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五、资质申报资料要求
1、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等书面申请资料。书面申请资料含书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资料2套。
2、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混凝土试验室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
3、综合资料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通知》附件2)基础上,须增加以下资料:
(1)搅拌站原材料计量秤检定证书。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予以批复的文件。
(3)生产场所的土地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租赁的出具出租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
(4)所属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设计产能规划审核意见。
4、混凝土试验室资料
(1)试验室管理制度(参见附件一第一条要求);
(2)试验室必备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3)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相关标准、规范目录。
5、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地址(生产场所)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章程复印件(含原章程和新章程)。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予以批复的文件。
(7)生产场所的土地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租赁的出具出租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
(8)所属地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设计产能规划审核意见。
六、过渡期有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按有关规定完成换证工作,预拌混凝土企业换证除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外,其生产场所及混凝土试验室情况需符合第一、二条有关要求,且其环境保护设施需通过环评批复部门竣工验收。
过渡期内,已经设立分站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须向市住建委办理分站备案登记,经登记的分站在过渡期内可以其公司资质名义向我市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未取得分站资质的分站,不得向我市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
七、企业管理要求
1、企业取得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只限其申请时所设地址的搅拌站使用,不得供其它站点使用。企业设立的分站,需取得分站资质后方可向我市建设工程供应混凝土。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取得资质(含分站资质)或办理地址(生产场所)变更后,应在试生产前向环评批复部门办理试生产备案登记,并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环评批复部门申请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3、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2014)进行生产及管理,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发展。
八、本通知有关资质审批许可未明确事项按《通知》执行。
附件:1、《温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混凝土试验室考核标准》
2、《温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申报现场勘查表》
3、《温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地址(生产场所)变更现场勘查表》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环保局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