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03号)同日废止。
附件
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
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申 请 类 别 □示范企业 □单项冠军产品
申 请 时 间
推荐单位(盖章)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填报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企业申请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填写。
二、推荐单位为申请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申请企业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准确填写各个表项。如有虚假填报,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遴选单位将为申请企业做好资料保密工作。
四、申请企业须根据《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条件,在申请书后附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企业填报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必须附相关说明材料,电子版的材料自行扫描附上。
五、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使用WORD或WPS文档,其中说明材料可扫描使用PDF格式 。申请企业须确保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申请书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
六、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双面印刷,装订平整,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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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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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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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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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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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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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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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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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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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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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合资□民营□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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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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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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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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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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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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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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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情况 |
产品名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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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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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该产品领域 时间(单位: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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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销售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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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指标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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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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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市场占有率及排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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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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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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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研发能力 |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万元)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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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上年末研发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比重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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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有效专利数量 |
共计:个,其中发明: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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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4] 数量及占知识产权数量比重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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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数量 |
国际标准:个;国家标准:个 行业标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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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关键领域补短板 和补齐哪类短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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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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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质量 |
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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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效益 |
上年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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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所得税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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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销售 利润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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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效益指标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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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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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增长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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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 程度 |
主营产品出口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近三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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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经营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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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研发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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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情况介绍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此项可另附页) 一、企业经营管理概况:涵盖企业所从事的细分领域和在细分领域中的地位,企业经营战略,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团队等。 二、企业主营产品情况:产品主要用途、在产业链中的位置及地位,近3年产品销售情况及效益,主要客户群及销售地,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及与之对比情况,产品国际化实施情况;产品关键性能指标、能耗指标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产品主要加工工艺、技术及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对比情况。 三、企业研发创新基本情况: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经费保障及激励机制,研发创新带头人、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情况;知识产权积累和运用情况,主导或参与相关产品领域国际国内相关技术、工艺标准制定情况;重要技术或质量奖项情况。是否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及具体情况。 四、企业制度建设基本情况:企业品牌培育相关制度、产品质量保障相关制度,知识产权保障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制度,应对各类风险机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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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
1.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材料,完税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 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3.近3年获得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材料及目录; 4.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5.“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6.企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
[1]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行业填写所属行业。
[2] 须填写产品准确名称。
[3] 对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填写产品对应的第四级或第五级产品类别名称,并填写对应的8位或10
位数字代码。无法按该目录分类的,可按行业惯例分类。如企业认为是新产品则需标注新产品。
4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界定请参照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文规定,且应对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