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财规〔2019〕3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荆财库字〔2004〕74号)、《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荆银发〔2004〕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规〔2014〕5号),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制定了《荆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反映。
2019年5月5日
荆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荆财库字〔2004〕74号)、《市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荆银发〔2004〕7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规〔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含财政专户开户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之间各项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
本办法所称电子化业务是指市财政局、市人行、代理银行以及预算单位等业务方(以下简称各业务方)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包括:
(一)市财政局向市人行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表和清算划款凭证、实拨凭证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二)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三)市人行向市财政局发起的实拨凭证回单、清算划(退)款凭证回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四)市人行向代理银行发起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回单、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回单、代理银行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五)代理银行向市财政局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回单以及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六)代理银行向市人行发起的,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生成的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及汇总清算明细表、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七)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发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和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八)预算单位或其它有关单位向市财政局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九)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电子凭证的传输业务。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各业务方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等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人行、代理银行共同组织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市人行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应当签订协议,作为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工作基础。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人行、代理银行应当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人行、代理银行要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库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人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要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业务方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十二条 各业务方约定使用电子印章,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十三条 各业务方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建立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变更、废止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电子印章的使用过程中,对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要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当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业务方要事先明确业务办理所需相关电子凭证的种类、格式和内容,对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有效签署范围及权限进行预先备案。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各业务方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六条 各业务方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各业务方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处理、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各业务方应当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方业务协同和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十九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应当对发出的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接收方要对接收到的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如果发现异常情况,接收方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要按日、月、年进行账务核对,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方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使用以下电子凭证及报表。接收方将接收的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数据打印生成会计凭证,作为记账的合法依据。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2.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3.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4.实拨资金支付凭证;
5.**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凭证;
6.**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
7.**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表;
8.**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
9.**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明细表;
10.**银行国库集中支付退款明细表;
11.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通知书;
12.**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市人行与代理银行);
13.**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
14.**银行集中支付对账单(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
第二十三条 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的电子凭证及报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一律取消传统模式下的纸质凭证流转。业务办理完成后,记账、存档、收款人回执及其他需提供纸质回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4、A5或其他凭证纸打印输出。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要根据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操作岗位。岗位设置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一般设置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管理岗。
主管岗负责电子化业务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负责对电子化业务重要事项进行审批。主管岗不参与具体业务操作。
业务操作岗根据业务流程分别设置初审岗和复审岗,可设一岗多人或一岗一人。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数据的生成、接收、审核、电子签章、发送等工作。
系统管理岗负责电子化业务各岗位权限的配置。系统管理岗不参与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六条 实拨资金业务流程。
1.市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实拨资金支付凭证》电子数据,经审核无误并电子签章后,发送到市人行。
2.市人行接收《实拨资金支付凭证》电子数据,经校验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3.支付完成后,市人行打印电子签章的《实拨资金支付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回单发送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打印《实拨资金支付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
(一)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发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数据,市财政局接收并审核后,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数据,经电子签章后,发送到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数据,经校验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3.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及时将回单发送给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或《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
1.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录入《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选择自助柜面或银行柜面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自助柜面业务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数据并电子签章后,转到代理银行自助柜面业务系统完成资金支付。预算单位办理自助柜面业务,必须与代理银行签订《自助柜面业务服务协议》。
银行柜面业务由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数据,经电子签章后,发送到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接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数据,经电子校验审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3.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或《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
(三)支付清算流程。
1.代理银行完成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后,对支付信息进行汇总,在代理财政业务系统中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明细表》电子数据,经审核无误并电子签章后,分别发送到市财政局和市人行。
2.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表》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凭证》电子数据,经审核无误并电子签章后,发送到市人行,市人行在相应的额度内进行清算。
3.市人行打印电子签章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回单发送到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市财政局打印《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代理银行打印《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五)退款清算流程。
1.代理银行网点收到收款行退回款项后,在银行系统中预匹配对应的支付凭证信息,并自动反馈到自助柜面业务系统,预算单位在自助柜面业务系统中确认银行预匹配的退票信息,并自动实时反馈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2.代理银行主办行在代理财政业务系统中归集退款信息后,将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市人行国库并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电子数据,经审核无误并电子签章后,发送到市人行;
3.市人行接收退款信息进行清算;
4.市人行打印电子签章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回单发送到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确认并打印《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5.代理银行将退款信息发送给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回单或《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未列明的业务流程,以市财政局与市人行规定为准。
第七章 差错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凭证的差错处理应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在电子凭证发送前发现错误,按照流程逐步撤销签章凭证,对数据更正后重新签章发送。发起方在电子凭证发送到接收方后,如发现错误或其它原因需要退回的,需先与接收方经办人员进行沟通,如接收方未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则通知接收方向原电子凭证发起方发送“退回”电子通知,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如接收方已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对收到的电子凭证的任何要素均无权修改。如发现错误,由接收方向原电子凭证发起方发送“退回”电子通知,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发起方接收后将该凭证作废,生成新凭证签章后发送给对方再次处理;如有疑问,需先与发起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后,予以继续办理或作退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电子信息核对或对账过程中,如发现数据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查找原因,核实情况,并由有差错的一方开具凭证及时进行更正。
第八章 安全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数据传输及时便利。
第三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各岗位业务操作人员需经合理授权,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独立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三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审计机制,有效监控、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各业务方应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确保对相关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服务商等有合理的授权控制。
第三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管理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应急恢复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方要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当市人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出现一天以上不能解决的故障,市人行启动应急预案办理资金清算。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市人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方要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会同市人行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市级财政相关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指导市级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条 市人行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负责对人行端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市财政局、市人行统一要求,负责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按照与市财政局、预算单位签订的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正常运行。
第四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四)电子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五)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是以信息安全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六)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按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清算业务电子化实施时,比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2.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3.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4.实拨资金支付凭证
5.**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凭证
6.**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退款凭证
7.**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表
8.**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划款申请单
9.**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明细表
10.**银行国库集中支付退款明细表
11.国库集中支付入账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