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9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省属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已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和保障,但全省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仍比较突出,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 (以下简称“三供一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社区、市政、消防、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等办社会职能和退休人员统筹外负担、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制约着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以及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开始全面启动,到2020年基本解决中央在鄂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稳妥推进。抓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针对不同地方、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率先推进,情况复杂、难度大的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二)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分别承担。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依法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地方人民政府是接收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好接收工作。国有企业是移交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移交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利益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把握企业减负、职工满意、政府支持的关系,确保职工利益不减、服务水平不降,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改革任务及政策措施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 改革任务。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管线、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 时间安排。2016年研究制定推进分离移交的政策措施,2017年全面推进,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3. 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人社厅、省信访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配合。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
4. 政策措施。(1)交接程序。按照先移交、后改造的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移交企业和确定的承接企业(机构)按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改造费用测算,确定交接双方的成本费用和责任,签订移交协议,成建制分离移交给企业所在地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专业机构。(2)维修改造原则。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设备、管线、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以 “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工作的基本标准,确保分离移交后设施、管线、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职工家属区属于老旧小区的,其设备、管线、设施维修改造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开展。(3)物业移交。探索物业移交途径,职工家属区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属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已进行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可探索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4)人员安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企业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企业妥善安置。(5)费用测算。同一地区的中央在鄂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州)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按照国有企业层级管理原则,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在鄂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中央在鄂企业补助标准执行,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财政部制定的办法执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市(州)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市(州)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二)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移交
1. 改革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的改革重组。对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鼓励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老年专业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机构转型。
2. 时间安排。2016年制定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的措施,2017年全面推进,2018年年底前完成。
3.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卫生计生委、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政策措施。中央在鄂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等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后,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问题另行研究。市(州)国有企业的剥离费用由市(州)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三)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移交
1. 改革任务。分类处理企业办教育机构,经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暂时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教育机构,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改革,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2. 时间安排。2016年制定推动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改革的措施,2017年全面推进,2018年年底前完成。
3. 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 政策措施。中央在鄂企业所办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执行。省属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后,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问题另行研究。市(州)国有企业的剥离费用由市(州)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四)国有企业所办消防机构移交
1. 改革任务。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属地政府接收。
2. 时间安排。2016年制定推动相关改革的措施,2017年全面推进并于年底前完成。
3. 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 政策措施。国有企业所办消防机构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待中央补助政策明确后,再制定地方补助政策。
(五)国有企业所办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
1. 改革任务。推进企业办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社区管理机构与企业完全脱钩。
2. 时间安排。2016年研究制定推进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
3. 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 政策措施。承担企业办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成建制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占用资产可分割的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债务剥离并由主办企业承接;在岗职工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后,按有关规定接收。
(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 改革任务。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个人社保档案及党组织关系档案移交属地社保部门和有关党组织管理部门,其他相关管理类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向同级和属地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2. 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2020年年底完成。
3. 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档案局按照责任分工研究制定移交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 政策措施。(1)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时,按照移交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管理费用并拨付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在鄂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市(州)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2)对目前企业发放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各项补助、补贴,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应由企业继续发放的项目外,以企业为主体,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依法依规进行清理规范。
(七)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
1. 改革任务。继续稳妥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2. 时间安排。2018年年底前完成。
3. 任务分工。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推进实施。
4. 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2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8号)精神,严格依法依规操作。中央在鄂企业要与地方建立统筹协调的沟通机制,确保中央在鄂企业与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协同推进。中央财政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本地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协调、推动并指导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及市(州)人民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较为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地政府是落实的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履职,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理解支持的浓厚氛围。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妥处理好职工利益诉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市(州)人民政府和所有国有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出台落实措施,在确保改革有序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稳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纳入考核和问责体系,严格实行考核。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规范对接机制。按照先完成移交的原则,由移交企业与属地政府确定的专业化企业或机构签订移交协议,明确交接双方分担的成本费用及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并限期落实到位。中央企业集团、省属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与属地政府或承接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并负责完成移交工作,落实好应承担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责任。属地政府负责确定专业运营企业(机构)承接和管理运营,落实好应承担的成本费用及相关责任。省国资委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与属地政府的工作对接,并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四)保障资金投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要根据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督促属地政府按政策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