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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删除第二十条中的“予以通报”。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为切实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权益,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装修部分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住宅工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强化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下同)首要责任,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检测责任。

第五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第六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宜同步进行,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涉及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八条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依照设计文件明确的构造、材料、构配件,对重点关键部位分层解构,明确标准工艺、工序。

第十条  全装修工程应按照明确的标准工艺、工序、构造、材料及构配件,实施标准化施工管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施工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有隐蔽工程影像记录,做好成品保护。



第四章  验收及交付

第十二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时,应以每套住宅作为一个检查单元,以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形成分户检验记录。

第十三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设立开放日,邀请购买人对装修质量提出合理性建议。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明确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单位等内容,并附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与构配件清单、主要设备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排布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部门,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健全监管制度,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分户检验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加强与住保房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宅全装修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25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建设厅文件精神,强化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2016年1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41号),明确各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新建住宅,推行全装修,实现成品交房。2018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明确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办理施工许可,并要求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装修部分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理顺工作关系,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市民满意度的迫切需要。根据市政府分工,房管、建设、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对住宅全装修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去年以来,随着全装修项目的陆续施工和相继交付,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针对住宅全装修的信访投诉的数量有较大增加。今年1月3日,市房管局联合我们和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的通知》,理顺了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住宅全装修管理。我委制订出台《规定》是从自身工作职责定位出发,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材料进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分户检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提高全装修工程质量。

二、主要内容

《规定》主要明确了五大块内容。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全装修概念和使用范围,特别明确《规定》不适用于装修部分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住宅工程。

(二)第二部分基本规定。一是明确各方质量责任。强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检测责任。二是规范市场行为。实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三是强化装修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宜同步进行,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涉及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四是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第三部分施工质量管理。一是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二是施工单位应建立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依照设计文件明确的构造、材料、构配件,对重点关键部位分层解构,明确标准工艺、工序。三是全装修工程应按照明确的标准工艺、工序、构造、材料及构配件,实施标准化施工管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四是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施工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有隐蔽工程影像记录,做好成品保护。

(四)第四部分验收及交付。一是要求100%进行分户检验。二是倡导在竣工验收前设立开放日,邀请购房者对装修质量提出合理性建议。三是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四是要求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鼓励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

(五)第五部分监督管理。一是要求各建设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健全监管制度,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二是强化分户检验抽测检测,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分户检验进行抽查。三是强化监督执法,对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群体性上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适用范围

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全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四、解读机构、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方绘宇,政策咨询电话:85254095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