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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6〕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法〔2022〕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0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于2014年6月13日印发了《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试行)》(苏人保规〔2014〕8号),积极探索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根据部省发布的新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请各地认真学习相关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准确把握公布事项和内容,积极稳妥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明确公布标准

依法由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用人单位,2017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社会公布名单。

(一)克扣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克扣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合计在六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连续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社会保险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人数比例在15%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人均日延时5小时以上或人均月延时72小时以上或强迫加班,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3次以上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累计10小时以上的。

(五)安排未成年工月加班时间平均15小时以上的。

(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八)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规范公布程序

对符合社会公布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中给予“其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的提示。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列明违法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及查处与整改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依托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将拟公布的信息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依法应公布未公布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督促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或直接公布。

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并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住建、税务等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也可随时公布。

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机构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社会公布异议内容进行复核。法制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布媒体向社会公布更正内容。

四、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要落实通知精神,严格遵守程序,依法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机制。各地应将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作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对象,及时将监察执法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积极与相关部门共享、交换各类用人单位相关失信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健全联动惩戒机制。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与本部门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原《关于印发<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8号)废止。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0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