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管理的通知
杭房局〔2007〕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处室):
为规范“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的日常管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换约续租”安置用房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我局出资购买的,专项用于安置“换约续租”户的房屋。
二、“换约续租”户的安置标准按照杭房局【2003】150号和
杭房局【2004】299号文执行。
三、“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的统一分配管理由局房产处具体负责。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局房产处的联系单,将已购买的“换约续租”安置用房产权人变更为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直管公房公司根据局房产处的委托,负责对已安置的“换约续租”安置用房带户接收、安置用房的日常养护、租金收缴、日常维修等工作。局财务处负责“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的财务核算工作。
四、已分配的“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由局房产处带户移交给直管公房后,直管公房公司将该安置用房作为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局房产处和直管公房公司应及时将房屋移交清单报局财务处、产权管理中心备案。局财务处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五、尚未分配的“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由直管公房公司根据局房产处的委托,对该房进行日常的养护管理。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直管公房公司做好物业管理费用的审核工作后,报局财务处。局财务处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按期进行支付。
每年年底,局房产处、局财务处、直管公房公司对房源进行核对,确保财物一致。
六、“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的租赁证由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局房产处发放的确认单予以办理,直管公房公司根据该租赁证上的承租面积收缴直管公房租金并建立专门账户。公房租金收入用于房屋的维修和日常管理支出。每年年底前,直管公房公司将租金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局财务处备案。
七、换约续租”安置户可按照房改政策申请房改购房。房改购房面积以“换约续租”安置用房租赁证上记载的直管公房承租面积为准。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